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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主观故意明显”!网络大V司马南偷税事件,案件详情披露

  • 情感
  • 2025-04-01 07: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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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2025-04-01 07:31:04

近日,司马南偷税,被罚超 900 万!引发舆论关注。在税务机关通报后,司马南辩称,偷税事件与他轻信 MCN 机构会替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而 MCN 机构向记者表示,司马南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偷税行为,到底该谁担责?记者就此采访了税务办案机关和财税法专家。

3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披露,网络大 V 司马南在 2019 年至 2023 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共计 462.43 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75.32 万元,共计少缴 537 万余元。

随后不久,司马南表态,低头认罪,诚恳检讨。但他同时表示,主要是因为在和 MCN 机构合作时未签协议,对方承诺代缴税款但未兑现,由此导致了偷税事件发生。表面上 " 诚恳检讨 ",但实际上把 " 锅 " 甩给了与其合作的 MCN 机构。

关于司马南这一说法,记者联系到与其合作的 MCN 机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司马南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签署过授权协议,关于商业合同也提供给他了,他没有提出异议,但一直没有签。" 在合作过程中,公司就个税问题曾多次与其沟通,但均未收到司马南的回应。

记者专访了税务机关,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办司马南案件的办案人员向记者进一步披露了案情。司马南在案件查办涉及的几个纳税年度内,办理个税申报时,隐匿了其通过发布短视频获取的部分收入近 700 万元,办案人员指出,这属于典型的虚假申报。

“偷税主观故意明显”!网络大V司马南偷税事件,案件详情披露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个人所得税以获取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个人平时取得收入,支付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并非代扣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就没有纳税申报义务。

" 就司马南案而言,即便扣缴义务人在向其支付收入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司马南也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办案人员对记者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教授经分析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的公告后认为:司马南偷税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税义务的主体要取决于 MCN 机构和他的合作模式。

施正文指出,近年来,网红经济崛起,因其复杂多变的商业模式和收入构成,导致税收监管难度增加,网红涉税问题逐渐暴露。尽管 MCN 机构与网红之间存在多种合作模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无论 MCN 机构与司马南之间是否有协议约定,也无论 MCN 机构是否有扣缴义务,司马南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

对于司马南所称 MCN 机构承诺代缴税款但未兑现导致偷税事件发生的说法,施正文表示,纳税人在个税 App 上看到自己有部分收入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个税,自己就必须进行申报,如果自己通过种种手段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就构成偷税,要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从司马南案情通报看,其因为虚假申报、隐匿收入被定性为偷税,说明其明知部分收入未扣缴个税的情况下,在自行汇算清缴申报中仍隐匿了这部分收入,其偷税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施正文告诉记者,司马南 537 万余元的数额,早已构成 " 数额巨大 ",依法最高可判刑七年。司马南之所以没被刑事处罚,是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马南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五年内又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所以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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